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测信息的传输模式、传输流程,传输的数据格式和代码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环境监测站、各级自动监测站和有关单位之间环境监测信息的传输活动。
标准不限制扩展本标准规定之外的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的相关内容,但扩展的内容不得与本标准的规定相冲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312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05环境污染类别代码
GB/T 16706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
HJ 524大气污染物名称代码
HJ 525水污染物名称代码
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2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自动监测站(Automatic Monitoring Station)
指环境监测中连续在线自动监测各环境要素或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监测终端及其附属设施。如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站等。
3.2环境监测信息(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formation)
指环境监测过程中,对环境监测对象(如各环境要素、污染源等)实施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所产生的观测和测量数据。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FTP 文件传输协议(File Transfer Protocol)
XML 可扩展标记语言(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
VPN 虚拟专用网络(Virtual Private Networks )
5 环境监测信息传输模式
5.1 国家四级环境监测站网络结构及信息传输模式
5.1.1 国家四级环境监测站网络结构
国家四级环境监测站网络结构从底层逐级向上分别是:区(县)环境监测站、地(市) 环境监测站、省(市)环境监测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5.1.2 环境监测信息传输模式
环境监测信息由下一级站逐级向上一级站传输,终到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如图 1所示。
5.2 自动监测网络结构及信息传输模式
5.2.1 自动监测网络结构
自动监测网络结构从底层逐级向上分别是:区(县)环境监测站、地(市)环境监测站、省(市)环境监测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5.2.2 自动监测信息传输模式
a)逐级传输:自动监测数据由下一级站逐级向上一级站传输,终到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b)跨级传输:自动监测数据可以由区(县)环境监测站直接向省(市)环境监测站或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传输,也可以由地(市)环境监测站直接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传输,如图 2 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