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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解读HJ 689-2014 城市车辆用柴油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WHT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车辆用柴油发动机 WHTC 工况法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总质量大于 3500 kg 的城市车辆及其装用的柴油发动机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691-200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III、IV、V 阶段)

HJ 437-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

HJ 438-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装置耐久性技术要求

HJ 439-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在用符合性技术要求

环境保护部 2008 年第 24 号公告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修改方案,简称《修改方案》

3 术语和定义

GB 17691-2005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WHTC 试验(World Harmonized Transient Cycle, 全球统一瞬态试验循环) 指本标准附录 A 中的包含 l 800 个逐秒变换工况的瞬态试验循环。

3.2 城市车辆

指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

4 型式核准和申请

4.1 型式核准申请

本标准适用范围的新型汽车或发动机应由汽车或发动机(或系族)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按 GB 17691-2005 和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向型式核准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核准申请,并完成规定的检验内容。

4.2 型式核准

本标准适用范围的汽车或发动机(或系族),满足 GB 17691-2005 及其《修改方案》规定的要求,并同时满足本标准要求,应予以型式核准,并颁发符合附录 B 的型式核准证书。

5 技术要求和试验

5.1 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要求

按照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的发动机或汽车,应按照附录 A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 WHTC冷启动和热启动排放试验,测定其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

5.1.1 冷启动和热启动试验测得的污染物排放结果,应按照下式进行加权计算。

式中:

mcold——冷启动循环的各类污染物排放质量,g/循环;

mhot——热启动循环的各类污染物排放质量,g/循环;

Wact, cold——冷启动循环的实际循环功,kW·h;

Wact, hot——热启动循环的实际循环功,kW·h。

5.1.2 加权后的一氧化碳、非甲烷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比质量,乘以按照5.3 所确定的劣化系数(安装排气后处理系统的发动机),或加上按照5.3所确定的劣化修正值(未安装排气后处理系统的发动机),应不超出表1给出的限值。

表 1 WHTC 冷启动和热启动试验排放限值

阶段

一氧化碳(CO)g/kW·h

碳氢化合物(HC)g/kW·h

氮氧化物(NOx)g/kW·h

颗粒物(PM)g/kW·h

第四阶段

4.0

0.55

4.20

0.03

第五阶段

4.0

0.55

2.80

0.03

5.2 车载诊断(OBD)系统要求

OBD 系统应满足 HJ437-2008 的要求。

5.3 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5.3.1 应保证汽车(发动机)的排放控制装置在有效寿命期内正常运转,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并在型式核准时给予确认。

5.3.2 按照HJ 438-2008进行耐久性试验,在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确定ETC工况的劣化系数或劣化修正值的同时,应进行WHTC排放试验,并确定WHTC工况的劣化系数或劣化修正值。

5.3.3 在制造企业的要求下,可以使用WHTC工况的劣化系数或劣化修正值替代ETC工况的劣化系数或劣化修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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