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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臭氧前体VOCs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校准规范》征求意见

  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资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全国生态环境监管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委员会已组织完成《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校准规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为确保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是生态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用于连续监测环境空气中臭氧前体挥发性有机物种类、浓度。由于环境空气中臭氧前体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较低,普遍浓度为个位数ppb或低于1ppb,因此,需要监测系统连续采集较大体积的环境空气气体,通过预浓缩系统进一步将目标VOCs组分浓缩富集,并去除水、CO2等干扰因素后,进入气相色谱分离,并通过FID、MS等检测器进行检测。
 

  当前,我国环境空气污染防治已进入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阶段,部分挥发性有机物由于具有较高的光化学反应活性,是生成臭氧与二次有机气溶胶的重要前体物,需通过开展连续高时间分辨率监测,反映各地臭氧前体挥发性有机物组成与浓度趋势,支撑科学制定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政策与评估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效果。因此,我国已有百余个城市开展了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伴随十四五期间对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的进一步深入,该类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量将进一步迅猛增加,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将成为我国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这一环境管理重点工作的重要支撑。但是,针对该类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计量技术规范仍处于空白阶段,不利于保障其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计量溯源性,亟需制订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校准规范。
 

  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校准规范制定完成后,可以从量值源头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指导和规范该类监测系统的现场校准工作,保障环境空气臭氧前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量值的准确、统一。
 

  本规范是针对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制定的计量校准规范。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和 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等共同构成支撑本规范的基础性系列标准。本规范的校准方法和技术指标主要参考了 HJ 1010-2018《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标准中内容。
 

  校准环境条件:
 

  a)环境温度:(10~35)℃; b)电源电压:AC(220±22)V,供电频率(50±1)Hz; c)无明显的电磁干扰、无明显的机械振动。
 

  测量标准及其他设备:
 

  1.气体标准物质。氮气中乙烯、乙炔、乙烷等 57 组分挥发性有机物混合气体国家有证标准物质(57组分详见附录 A),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混合气体浓度计量单位采用摩尔分数(nmol/mol)表示,各组分的比例约为 1:1,浓度约为 1000nmol/mol 或更低,稀释后的工作标气浓度 Urel≤5%(k=2)。注:各组分比例可根据实际校准需求不同进行调整。
 

  2.零空气、高纯氮气或合成空气。用于动态稀释气体标准物质至校准所需浓度。零空气由零气发生器产生。高纯氮气纯度应优于 99.999%,组成合成空气的高纯氮气与氧气纯度均应优于 99.999%,并通过除烃管进一步去除其中的碳氢化合物至满足校准需求。
 

  3.气体动态稀释装置。稀释比能够满足校准需求。气体动态稀释装置应具有湿度控制功能,稀释后的工作标准气体相对湿度能够控制在 45%RH~55%RH(25℃)范围内。
 

  4.湿度传感器。用于测定加湿稀释后工作标准气体的相对湿度,最大允许误差:±4.0%RH。
 

  5.气体流量计。用于测定稀释后的工作标准气体流量,确保能够满足监测系统采样流量要求,最大允许误差:±2.0%。
 

  6.电子秒表分度值0.01s。
 

  校准结果表达:
 

  校准结果应在校准证书上反映。校准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a)标题: “校准证书” ; b)实验室名称和地址;c)进行现场校准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d)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e)客户的名称和地址;f)被校对象的描述和明确标识;g)进行校准的日期,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说明被校对象的接收日期;h)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对被校样品的抽样程序进行说明;i)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的标识,包括名称及代号;j)本次校准所用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说明;k)校准环境的描述;l)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m)对校准规范偏离的说明;n)校准证书签发人的签名、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日期;o)校准结果仅对被校对象有效的声明;p)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证书或报告的声明。
 

  复校时间间隔:
 

  送检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建议复校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1年,如果监测系统经维修、更换重要部件或对监测系统性能有怀疑时,应重新校准。
 

  本规范适用于 57 组分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实验室校准和现场校准,其它目标组分的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可参照本规范进行校准。
 

  本规范的校准上限为 10 nmol/mol,其它测量区间的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可参照本规范开展实验室校准和现场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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