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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HCl、CO连续监测系统校准规范》征求意见

  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资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全国生态环境监管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委员会已组织完成《烟气HCl、CO连续监测系统校准规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为确保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是监测烟气污染物排放的现代化手段,其不仅可以实时监控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改善和优化生产过程,还能够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环境评价提供客观的科学依据,增强企业的守法自觉性,提高环保现场监察的现代化水平,逐步达到提高环境质量的最终目的。
 

  HCl 和 CO 作为部分行业主要的烟气污染物,使得烟气 HCl、CO 连续监测系统广泛应用于相关企业。原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颁布实施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及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7月新颁布实施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中要求烟气在线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和一氧化碳等。在《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校准规范》( JJF 1585-2016 )中均有对应的技术要求和校准方法,唯有缺少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中 HCl 、CO测量仪计量特性及对应的技术要求和校准方法。因此,《烟气 HCl 、CO 连续监测系统校准规范》将研究制定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中的 HCl 、CO 测量仪计量特性及对应的技术要求和校准方法,完善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HCl 、C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量值溯源体系。
 

  JJF 1071-2010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01-201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共同构成支撑本规范制定工作的基础性系列文件。
 

  本规范的制定参考了 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和 HJ 76-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按照 JJF 1071-2010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的要求,本规范的主体内容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范围、术语和计量单位、概述、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校准结果表达、复校时间间隔以及附录。
 

  校准环境条件:
 

  1.环境温度:(15~35)℃。2.环境湿度:相对湿度≤85%。3.大气压:(80~106)kPa。4.供电电压:AC(220±22)V;(50±1)Hz。注:低温、低压等特殊环境条件下,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满足当地环境条件的使用要求。
 

  测量标准及其他设备:
 

  1.气体标准物质。氮中氯化氢有证气体标准物质,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不大于3%(k=2);当采用气体稀释装置时,稀释后的标准气体的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不大于3%(k=2)。氮中一氧化碳有证气体标准物质,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不大于2%(k=2);当采用气体稀释装置时,稀释后的标准气体的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不大于2%(k=2)。
 

  2.零点气体。采用纯度为99.999%的氮气。
 

  3.电子秒表。最大允许误差不超过±0.10 s/h。
 

  4.流量计。(0~5)L/min,准确度级别不低于4.0级。
 

  5.减压阀及气体管路。应使用不易与氯化氢气体发生反应或吸附的材质,如不锈钢阀和聚四氟乙烯管路。
 

  校准结果表达:
 

  校准结果应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上反映。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a) 标题,如“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b) 实验室名称和地址;c) 进行校准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d) 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e) 送校单位的名称和地址;f) 被校对象的描述和明确标识;g) 进行校准的日期,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说明被校对象的接收日期;h) 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的标识,包括名称及代号;i) 本次校准所用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说明;j) 校准环境的描述;k) 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l) 对校准规范的偏离的说明;m) 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签发人的签名、职务或等效标识;n) 校准结果仅对被校对象有效的声明;o)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证书的声明。
 

  复校时间间隔:
 

  由于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是由仪器的使用情况、使用者、仪器本身质量等诸因素所决定的,因此,送校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
 

  建议复校时间间隔为一年。
 

  本规范适用于烟气 HCl、CO 连续监测系统的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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